关于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3〕45号)
时间:2015-04-30 发布人:秘书处 阅读:8330次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积极措施,吸引他们回国服务,对落实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关怀下,一些地区和部门通过实施各类人才引进计划,不断加大投入,吸引了一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服务,有效增强了我国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为贯彻落实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2002-2005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则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和《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国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现对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主要目标和原则
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和《意见》要求,围绕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和行业,通过试点工作,逐步探索建立急需的海外高层次杰出人才引进制度,形成多方共同支持的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推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国家竞争力提供人才支持。
次试点坚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我国急需发展的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业、航空航天等领域,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引进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二、试点范围和资助额度
根据《意见》精神和财政预算安排,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在部分地区和部门的科研院所中进行。列入2003年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试点的地区和部门是: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辽宁、河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陕西、四川、广东等13个省、直辖市,以及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地震局、中国气象局等7个部门。
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金额度暂定为每人30万元,资助人选从试点地区或部门推荐的人选中择优产生。
三、申请人员条件
申请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金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国国籍
(二)在海外(国外、境外)获得博士学位;
(三)在国外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主持过重要科研项目、取得过重要科研成果、主管过重要高新技术工程、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职务,具有显著成绩或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
(四)国家急需并能在国内每年稳定工作9个月以上;
(五)新近回国工作不到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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